根据湖南省最新政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具体规定如下:
一、生育津贴的领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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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要求
失业人员需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生育保险费,且缴费基数不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按职工医保费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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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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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含补缴3个月以内的)后生育的,可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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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超过3个月的,从正常缴费之日起满10个月后生育的也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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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未满10个月但妊娠日期晚于参保日期的,同样可按规定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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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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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式 :以参保人员上年度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得出每日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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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时间 :生育当月开始发放,至生育结束后的次月30日前结清。
三、其他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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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正常即可报销生育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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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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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女职工:按失业期间3个月失业保险金总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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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男职工配偶合法生育且未参保:按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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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需材料
- 申领材料 :身份证、生育医学证明、失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五、申领流程
可通过湖南省医疗保障单位网厅线上办理,具体流程需参考当地医保部门指引。
以上政策自2023年8月起执行,适用于长沙市及全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