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26341-2010),一至四级残疾评定标准主要依据器官功能丧失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参与度进行划分,具体标准如下:
一、一级伤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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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需长期依赖他人帮助或专用设施维持基本生活,如进食、排泄、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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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消失
无法自主意识活动,需持续医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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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功能严重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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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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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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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完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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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严重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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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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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大腿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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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柱强直或畸形(驼背>70度、侧凸>45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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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级伤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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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需随时协助完成基本活动,如穿衣、洗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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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功能重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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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量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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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全上肢或双小腿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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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一级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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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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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长期医疗依赖(如呼吸机、透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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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发精神障碍或极重度智能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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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级伤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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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需经常监护或协助,可进行简单活动(如坐立、转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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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功能中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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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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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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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下肢不等长(差距≥5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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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与社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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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职业受限(如需轮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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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交往困难,需他人陪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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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级伤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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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基本自理
间或需帮助,可独立完成居住范围内活动(如穿衣、进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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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功能轻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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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小腿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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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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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足功能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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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定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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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脊液漏伴颅底骨缺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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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中度毁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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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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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依据 :综合考虑器官损伤严重性、功能障碍程度、医疗依赖及生活自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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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一级至四级伤残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21个月本人工资)及长期伤残津贴。
以上标准适用于工伤、交通事故等致残情况,其他类型残疾(如视力、听力)有单独分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