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病历必须由医疗机构保存至少30年,这是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患者有权随时查阅或复制自己的病历资料。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医疗纠纷中的证据链完整性,也为后续诊疗、科研和法律需求提供了长期依据。
- 法律依据明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强制要求住院病历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保存不少于30年,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若医疗机构丢失或损毁病历,需承担相应责任。
- 保管主体与权限:住院病历统一由医疗机构保管,患者本人、委托代理人或死亡患者的法定继承人可申请查阅或复制。复制件需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确保法律效力。
- 特殊情形处理:医疗机构更名时病历由新机构继续保管;若机构撤销,病历由省级卫生部门指定单位接管。病历封存需各方在场,且不影响原始病历的后续记录与使用。
- 患者权益保障:病历是医疗维权的核心证据,患者对检查结果、手术记录等全部资料享有知情权。若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病历,可向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投诉并追究其行政责任。
建议患者在出院时主动核对病历完整性,必要时留存复制件。医疗机构应定期备份电子病历,避免技术故障导致数据丢失。30年的保存期既是对患者负责,也是医疗质量管理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