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病历、住院志等客观病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复印的客观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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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病历 :包括门诊和急诊的诊疗记录及检查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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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志 :记录患者入院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及初步诊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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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温单 :住院期间体温、脉搏、血压等生命体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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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嘱单 :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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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单(检验报告) :实验室检验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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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X光、CT、MRI等影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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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检查同意书 :有创性或高风险检查前的知情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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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同意书 :手术前的告知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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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手术过程及麻醉管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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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资料 :组织切片、病理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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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记录 :护理过程及护理评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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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如死亡病例讨论记录除外。
二、不可复印的主观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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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包含医生对病情的分析、治疗方案讨论等主观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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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针对复杂病例的专项讨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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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上级医生对患者病情的查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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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意见 :多学科会诊后的综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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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程记录 :医生日常诊疗活动的详细记录。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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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或近亲属在场 :复印时需有患者或近亲属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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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证明印记 :医疗机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病历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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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限制 :患者可随时要求复印,不限于治疗结束后。
以上内容综合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解释,确保患者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