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其税前扣除标准如下:
一、扣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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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及后续政策规定,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 全额计入企业筹办费 ,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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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年度结转扣除
若当年发生的广宣费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一般企业)或30%(特定行业),则超过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政策依据与时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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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业 :2011年及以后年度,广宣费扣除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超限部分可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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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行业企业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扣除限额提高至30%,超限部分同样可结转扣除。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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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认定
筹建期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等规定,通常以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或营业执照为起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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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限额计算
广宣费扣除限额=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一般企业)或30%(特定行业)。
四、政策更新
- 2025年3月发布的政策仍沿用上述规定,未提及其他调整。
筹建期间广宣费的税前扣除以全额为准,但需注意行业特殊政策和筹建期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