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宣费的扣除比例根据企业行业类型和具体规定有所不同,具体算法如下:
一、一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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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扣除比例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一般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允许在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15% 内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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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text{可扣除限额} = \text{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times 15%$$其中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二、特定行业企业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允许在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30% 内扣除;超过部分同样允许结转扣除。
三、扣除限额的特殊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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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摊协议的限制
若关联企业间签订分摊协议确定广告费分摊比例,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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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扣除限额不得超过各企业独立计算限额之和。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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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分摊600万元,B企业分摊400万元,总扣除限额为$(600+400) \times 30% = 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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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A企业实际发生600万元,则A企业可全额扣除,B企业只能扣除$300 - 600 = -300$万元(即B企业需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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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收入的调整
当期发生营业外收入时,广告费的扣除金额不得超过: $$\text{税前利润} \times \text{营业税税率} \times 3.33%$$
该部分需从可扣除限额中扣除。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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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范围 :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视同销售收入,计算时需统一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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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限额与实际支出的关系 :若当年实际支出未超过扣除限额,可全额扣除;若超过,则按限额扣除,超支部分结转未来年度。
以上规则综合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税务总局的相关公告,企业需根据自身行业类型和业务实际情况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