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宣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是指计算税前扣除限额时所依据的收入范围。根据相关税法规定,扣除基数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扣除基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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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内容
扣除基数包括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中的以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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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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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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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收入(如自产产品用于非销售用途、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销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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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内容
扣除基数 不包含 以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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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收入(如政府补助、固定资产转让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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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如股权投资的股息、红利,但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需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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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财产收入(如资产处置收益)、接受捐赠收入等权益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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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扣除比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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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业
扣除比例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15% ,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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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行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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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扣除比例提高至 30% ,超过部分同样允许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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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企业(含酒类制造):
仍按 15% 的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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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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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数时效性 :需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包括本期确认的收入和已实现但未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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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处理 :如企业筹办期业务招待费,需根据实际发生额与业务规模的合理性原则判断扣除。
以上标准综合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等法规规定,需结合企业类型和业务性质具体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