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保存年限根据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别:医疗机构保管的门(急)诊病历自最后一次就诊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自最后一次出院起不少于30年。患者自行保管的门诊病历无强制保存期限,但建议长期留存以备后续诊疗或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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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急)诊病历保存规则
若由医疗机构保管(需患者同意),保存时间从最后一次就诊计算,法定最低期限为15年。患者自行保管时,医疗机构需在24小时内归检查验结果,但保存责任归属患者自身。 -
住院病历的长期存档要求
住院病历必须由医疗机构统一保管,保存时间从最后一次出院日开始计算,至少30年。即使医疗机构更名或撤销,病历也需移交指定机构继续保存,确保可追溯性。 -
患者权利与病历获取
患者有权随时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包括门诊记录、手术同意书、影像报告等。医疗机构需在复件上加盖公章,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违规将面临行政处罚)。 -
特殊情况处理
封存病历需医患双方在场,拆封时同样需共同监督。电子病历采用缩微技术保存的,需符合档案管理标准,纸质与电子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议患者主动索要并妥善保管病历副本,尤其在涉及医疗纠纷或跨机构诊疗时。医疗机构应定期自查存档系统,避免因管理疏漏导致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