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于三人
投标活动中的投标人 一般不少于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如果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也明确指出,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且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三个,否则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尽管《招标投标法》没有明确规定投标人的具体人数,但实践中,投标人的数量通常应满足项目需求,并且能够进行有效的竞争。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清算组成员参与投标,最少人数通常为三人,以确保清算工作的公正、公平与高效。
投标活动中的投标人数量应不少于三人,以确保招标过程的合法性和竞争性。在具体项目中,投标人的人数应根据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和招标要求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