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
关于过期商品赔偿金额的问题,需结合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形综合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一、基本法律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要求赔偿损失,并可主张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
若增加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时,按1000元计算。
二、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
-
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
-
赔偿金额以购买价款的三倍或实际损失的三倍为上限;
-
若计算结果不足1000元,则统一按1000元赔偿。
-
-
特殊情形
- 若因食用过期食品导致人身损害(如腹痛、呕吐、食物中毒等),可额外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
三、是否必须赔1000元?
-
不一定 :赔偿金额取决于商品售价和实际损失,可能超过1000元,也可能低于1000元;
-
最低赔偿额 :当计算结果不足1000元时,法律规定的最低赔偿额为1000元。
四、其他注意事项
-
购买凭证 :需保留购物小票、发票等购买凭证作为索赔依据;
-
时效性 :一般需在购买后2年内提出索赔,超过时效可能无法维权;
-
瑕疵排除 :若商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瑕疵(如生产日期标注错误但实际未过期),不适用十倍赔偿规则。
过期商品赔偿金额并非固定为1000元,需根据具体售价和损失计算,但法律设定了1000元的最低赔偿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