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时,处理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招标类型综合判断,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评标阶段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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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书面说明和证明材料
若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标底,评标委员会应要求该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及成本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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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说明 :若投标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如成本控制措施、特殊项目需求等),评标委员会可接受其报价并继续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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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证明 :若投标人无法合理说明或提供有效证据,评标委员会应认定其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依法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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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澄清程序
评标委员会需综合分析投标文件的其他应答内容(如技术方案、业绩案例等),判断低价是否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履约能力。若存在合理疑虑,可要求投标人现场澄清。
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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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招标项目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低于成本的报价将直接导致投标无效,投标人失去中标资格。
- 但法律未明确禁止低于成本价投标,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是否影响质量或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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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若低价可能影响质量或履约,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和证明材料;无法证明合理性的,应否决其投标。
- 政府采购更注重实际履约能力,而非单纯追求低价。
三、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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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采购
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人可与供应商协商合理价格,并要求其提供履约承诺。但需确保价格不低于成本,否则可能引发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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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与投诉
其他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可通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诉渠道提出异议,但需提供充分证据支持。目前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为由的投诉案例较少,成功率较低。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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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认定标准 :仅当报价低于投标人个别成本时,才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社会平均成本或行业平均成本不作为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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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恶意低价 :低于成本价可能是投标人围标、串标或恶意压价的手段,需结合其他违规行为综合认定。
处理低于成本价报价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平衡市场竞争与项目质量,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