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其个别成本价,具体规定如下:
一、法律禁止性规定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明确禁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但允许投标价格低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列为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情形之一。
二、特殊情形的例外规定
-
社会平均成本 :若投标报价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个别成本,法律允许且鼓励此类报价,旨在促进企业提升管理效率。
-
合理说明与证明材料 :若投标人能合理说明低价原因(如技术改进、管理优化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可接受其报价。
三、法律后果
-
无效投标 :低于成本的报价通常会导致投标无效,投标人失去中标资格。
-
市场竞争影响 :此类行为可能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总结
投标报价的底线是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而非社会平均成本或行业平均成本。只有在符合法律法规且能提供合理说明的情况下,低于成本的报价才可能被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