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报价是否过低的判定需要结合法律法规和具体招标文件的规定,主要判断标准如下:
一、法律与规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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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规定评标委员会若发现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报价,可能影响质量或履约时,应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若无法证明合理性,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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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明确要求评标委员会对明显低于其他报价或标底的投标启动价格澄清程序,投标人需说明报价合理性并提供证明材料。若无法提供或说明不合理,则按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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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二、具体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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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标底或平均价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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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低于有效报价次低报价50%(即<次低报价×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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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低于全部有效报价平均值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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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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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考量因素
- 评标委员会需综合分析投标价格与其他应答情况,判断是否可能低于个别成本。
三、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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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审查程序
评标委员会发现异常低价后,应书面通知投标人要求解释说明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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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响应
投标人需在合理期限内提交书面说明和证明材料,如成本核算书、市场调研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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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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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投标人能合理说明且提供充分证明,则可接受其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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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无法证明或说明不合理,则按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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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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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主观随意性 :评标委员会需严格依据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不得仅凭经验或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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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估其他因素 :低价不一定代表不合理,需结合企业资质、项目风险及市场环境综合分析。
通过以上标准与流程,可有效规范招投标活动,防止低价恶性竞争,确保工程质量和履约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