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抽检检验管理办法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一、抽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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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抽样
从生产企业仓库自检合格、附有合格证的成品中抽取,抽样基数不小于1吨,按批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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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抽样
从经销商仓库或门店抽取,抽样基数不少于10袋(桶),需核对肥料登记证等信息。
二、样品确认与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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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人员需记录样品的进货数量、存货数量及来源,并复制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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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缩分至约1kg(部分特殊产品如有机肥需2kg),分装于2个洁净干燥的塑料瓶中,1瓶用于检验,1瓶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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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过程中需确保样品密封性,避免受潮或污染。
三、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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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国家标准(如GB/T 15063、GB/T 8572等)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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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则判定为合格,任一项目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
四、异议处理与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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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查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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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检机构需使用原抽样方法和检测设备,确保公正性。
五、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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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人员需持证上岗,并对抽样过程进行全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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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需对样品接收、检测、存储等环节进行拍照或录像留存证据。
以上管理办法综合了国家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确保肥料抽检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