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自动离职前的工龄 不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具体说明如下:
一、基本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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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的界定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例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前的工作年限,若未实际缴费,则可视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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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的工龄处理
自动离职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形,其工龄 不计入连续工龄,也不视为视同缴费年限 。连续工龄的计算应从职工个人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起点算起。
二、特殊情形说明
- 国营/集体企业职工 :若自动离职前所在单位实行免缴社保政策(如计划经济时期),则该时间段可能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但需结合当地具体政策判断。- 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累计 :自动离职后重新就业并开始缴纳社保时,缴费年限才会重新计算,但视同缴费年限不会延续。
三、政策依据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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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自动离职若未经30天通知或不符合法定情形,可能被认定为除名,但法律后果仍按除名处理。- 建议 :
若对工龄计算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社保机构或劳动仲裁部门,结合具体参保情况确认。对于自动离职前的工龄是否可视为视同缴费年限,需结合当地政策及具体工作性质综合判断。
(注:以上内容综合了社保政策、劳动法规定及各地实践案例,具体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