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综合国家及地方政策文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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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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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税率计征契税;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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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征收取得货币补偿后用于购房,或产权调换取得改造住房,按相关规定减免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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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及土地增值税减免
- 单位转让旧房作为改造房源且增值额未超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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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 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涉及的相关合同(如购房合同、补偿协议)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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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
- 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等用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新政策扩展至所有参与企业。
二、财政与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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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与贷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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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通过PSL资金、专项贷款等方式支持棚户区改造;地方政府对中西部地区项目给予财政补助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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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货币化安置奖励,如一次性特别奖励、最低人均居住保障面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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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 安置房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附加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
三、基础设施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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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通一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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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安置小区由政府出资配套建设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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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配套要求的区域,相关管线由开发主体承担建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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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减免
- 安置房小区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贴。
四、规划与实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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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划一计划”协同
- 项目需符合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国民经济计划,确保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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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征收前需进行社会稳定评估,涉及人数较多的项目需经政府常务会议决策。
五、其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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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改造再开发 :通过收购旧房作为改造房源时,可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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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调换比例 :拆迁房面积通常与原房面积相等,但政府补贴可能使实际成交价低于市场价。
以上政策综合了财政、税收、金融及配套支持,旨在降低居民负担、调动企业积极性,并推动城市更新。具体实施时需结合地方实际情况调整补偿标准及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