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育津贴的计算方式如下:
一、计算基数
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为计发基数。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高于或低于职工本人工资,分别按以下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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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职工本人工资 :以职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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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职工本人工资 :以职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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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或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分别以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发基数。
二、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 =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30 × 产假天数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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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平均工资 :按职工参保缴费前12个月或实际参保缴费月份的平均值计算(首次参保以实际缴费月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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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天数 :顺产为9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增加1个婴儿加15天。
三、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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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调整
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超过部分不计入计发基数;若低于60%,按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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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补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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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实际产假工资时,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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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如新入职员工),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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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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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关系 :生育津贴仅用于支付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生育津贴低于实际工资时由企业补足差额,高于实际工资时返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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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材料 :需提供生育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出生证明等材料。
以上计算规则综合了河南省社保政策的核心要点,具体执行中可能因地区细则略有差异,建议办理前咨询当地社保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