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社保补缴新政策主要针对2011年6月30日前应保未保或中断缴费的情况,具体规定如下:
一、补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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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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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但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职工,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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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欠费时段工资证明、原始档案等材料,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的需额外提供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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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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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参保者自登记之日起缴费,中断后只能补缴当年保险费,无法补缴历史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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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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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户籍人员补缴
- 具有威海户籍且曾在本市工作但中断缴费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可凭原始资料以个人身份补缴。
二、补缴基数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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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 :按威海市历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1993年前的欠费按1993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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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年缴费比例执行。
三、补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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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补缴
- 由欠费单位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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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补缴
- 需提供身份证、工资证明等材料,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四、滞纳金与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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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 :2011年后产生的欠费按日加收0.5‰,补缴时不再收取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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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个人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利息并入统筹基金,建立账户后的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五、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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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年限限制 :单位或个人补缴均不得通过多次补缴增加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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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退休人员不在补缴范围内。
以上政策适用于2011年6月30日前形成的欠费,之后发生的欠费需按《社会保险法》执行。建议符合条件的职工尽早咨询社保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