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女职工50岁退休新规主要根据岗位类型和缴费年限综合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基本退休年龄标准
-
女工人
年满50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0年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 若退休前曾回岗工作,则按原岗位退休年龄(50周岁)执行。
-
女干部
年满55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0年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
- 若退休前离开管理岗位,则按50周岁退休。
二、特殊工种与因病/非因工致残
-
特殊工种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等有害工作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45周岁(原55周岁)。
-
因病/非因工致残 :经医院证明并劳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45周岁。
三、政策调整与实施时间
-
渐进式延迟退休
自2025年1月1日起,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女职工,退休年龄每4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迟至58周岁;原50周岁的女职工,退休年龄每2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迟至55周岁。
- 延迟退休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党政机关的工人和干部。
-
最低缴费年限要求
职工需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若未缴满15年,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或一次性缴费补足。
四、其他注意事项
-
岗位变动影响 :企业需定期报备女职工岗位变动情况,退休时以最终岗位为准。
-
权益保障 :退休后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具体金额根据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计算。
以上规定综合了《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及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适用于泰安地区各类企业及机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