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的监督管理涉及中央和地方两级部门的分工协作,具体如下:
一、中央层面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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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全国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法规、政策,并协调各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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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相关的监督管理,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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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原卫生部):负责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定及特殊化妆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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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化妆品生产许可、流通领域监管及广告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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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层面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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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的监督管理职责,执行国家法规并制定地方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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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级及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日常监管,包括企业检查、抽检、行政处罚等。
三、其他相关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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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在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基础上,负责化妆品生产许可、流通领域监管及广告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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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食品与药品监督部门 :部分地区(如广东、上海、北京)将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划归食品与药品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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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化妆品流通领域的经济秩序管理。
四、监管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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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协同监管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协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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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试点创新 :如山东省通过“你点我检”活动提升群众参与度,广东省等地实行化妆品生产许可与食品生产许可合并管理。
总结
化妆品监督管理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协同监管的体制,确保全链条监管覆盖。消费者可通过12315等渠道举报违法问题,监管部门需及时响应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