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并非按当地标准计算,而是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综合确定。具体计算规则如下:
一、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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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固定收入
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需提供工资单、银行流水或单位出具的收入减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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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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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受诉法院所在地 相同或相近行业 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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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无法证明行业平均收入,可按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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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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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平均工资计算 :受害人事发前3个月月平均工资÷30天×误工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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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参照标准 :通过统计局数据获取相近行业年平均工资。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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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要求 :固定收入需提供工资单、银行流水等直接证据,否则可能按无固定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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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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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不同省份可能对“相同或相近行业”的界定存在差异,建议结合当地统计数据进行计算。
四、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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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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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证明为准,因残持续误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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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按近3年平均收入或当地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计算以受害人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地区经济水平和行业特性,而非单一依赖当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