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育保险规定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一、参保范围与对象
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缴费标准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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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主体 :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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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 :按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85%缴纳,实际缴费基数为4332.09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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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调整 :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基金收支情况调整。
三、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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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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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生育医疗费用(如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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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间住院费用改由医保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按定点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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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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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假期天数调整为15-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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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参保满1年的职工,生育津贴由基金直接结算;未满1年的职工需个人垫付20%费用后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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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调整
- 取消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改为住院补贴(如顺产300元、难产500元等)。
四、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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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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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生育保险登记、待遇支付、基金监管等具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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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同步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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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障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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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可对违规行为举报,相关部门需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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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需定期公开基金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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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重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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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管理 :纳入就医地协议医疗机构管理,按协议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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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时效 :最新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相关细则以最新政府令为准。
以上内容综合了广东省生育保险的现行规定及近年政策调整,确保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及时、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