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实践,标底价的公布时间需遵循以下规定:
一、强制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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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公开
若招标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强制招标项目,标底价需在 开标时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招标人应在开标时将标底向所有投标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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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说明
若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标明标底价(如部分限制性工程要求取最低价),则该标底价会在交易公告中一并公示。
二、非强制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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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招标文件要求
非强制招标项目是否公开标底价取决于招标文件的具体约定。若招标文件要求在开标前公布,则需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至少20日以补遗文件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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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
多数非强制招标项目选择在 评标前或评标过程中 公布标底价,以便投标人进行报价策略调整。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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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底作用
标底仅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或是否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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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要求
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开标时才公开。若标底泄露,可能影响招标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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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要求
招标人可自主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但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且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标底价公开时间以招标类型和招标文件约定为准,强制招标项目必开标时公开,非强制招标项目视要求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