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12小时只算11小时工作时间”的问题,需结合劳动法规定和实际用工形式综合判断:
一、一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直接以11小时计算12小时工作时间是违法的 ,除非符合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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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经劳动部门批准,以周、月、季、年等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且实际总工作时间未超过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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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事故等不可抗力导致工作时间延长。
二、特殊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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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制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且经劳动部门批准,允许在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但需以实际工作时间为准,不得以扣除用餐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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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 :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且双方可订立口头协议。
三、争议解决途径
若用人单位以“扣除用餐时间”为由减少工时,劳动者可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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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沟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材料,证明实际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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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实际工作时间并支付相应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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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可申请法律援助。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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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时间是否计入工时需结合实际用工安排,若存在连续生产线作业等特殊情况,可协商不计入用餐时间,但需双方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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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劳动合同中明确工时计算方式,避免因争议影响维权效率。
直接以11小时替代12小时需符合综合计算工时制或特殊工时审批程序 ,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