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法定工作时间的基本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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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工作时间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小时 的工时制度,且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40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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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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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需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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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如设备检修、突发事件等)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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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休时间
午休时间是否计入工作时间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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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午休期间用人单位安排了补休,则不计入加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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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安排补休,则计入加班时间,用人单位需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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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