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水超标排放的处罚新规,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最新案例,主要规定如下:
一、主要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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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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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条款 :第八十三条第(二)项明确禁止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行为,并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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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条款 :第七十四条规定“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将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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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补充
-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修订)》 :第五十五条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二、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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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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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 :根据超标程度、持续时间及危害后果,罚款范围为20万元(地方性法规)至100万元(国家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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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要求 :责令限期治理,最长不超过1年,未完成将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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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措施 :可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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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 若超标排放导致严重污染(如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三、责任主体与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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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主体 :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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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原则 :跨行政区域污染由共同上级部门或污染地部门管辖。
四、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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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情形 (未建/未验收设施、试生产未同步运行、违法拆除处理设施等):不适用限期治理,直接按《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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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废”违法 (含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按《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罚。
五、整改与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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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整改的单位需提交书面报告及治理方案,生态环境部门可组织专家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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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规定综合了国家及地方最新政策,体现了对水环境保护的严格监管。企业需加强污染防控,避免因违法排放面临高额罚款及停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