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养老保险政策的规定,1992年合同工的社保缴费年限是否视同缴费,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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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范围
1992年前的连续工龄,若在1992年国家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已经开始工作,则属于 视同缴费年限 ,与1992年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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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国务院《国发6号文件》明确规定,1978年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78-1992年的连续工龄是否视同缴费需根据当地政策判断。
二、不视同缴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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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制度改革后参加工作
若1992年合同工属于 劳动合同制改革后 (即1992年后)建立社保关系的,其工龄不计入视同缴费年限,需从1992年或当地政策规定的起始时间开始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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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纳社保
若1992年前合同工期间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且未通过社保局认定,该时段工龄 不视同缴费 。但根据《社会保险法》,单位不缴社保属于违法行为,可要求补缴。
三、养老金计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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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 按 当地平均工资的140%计入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 ,并参与过渡性养老金的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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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缴费年限 则按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基础养老金部分。
四、建议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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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工龄认定
建议通过社保局或单位人事部门确认工龄认定标准,避免因政策差异影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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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保的可行性
若单位未缴社保,可咨询社保局是否可补缴(如1992年前工龄),但需符合当地政策规定。
1992年合同工的社保视同缴费年限需结合入职时间、当地政策及单位缴费情况综合判断,建议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具体待遇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