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女职工产检假规定如下:
一、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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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天产假 ,其中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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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奖励假
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女方可额外享受 80天奖励假 ,男方享受 15天陪产假 。
二、产假期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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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与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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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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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女职工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生育津贴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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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时间
自孕6-8周开始,每月至少安排1次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并支付工资。
三、特殊月份休息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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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早期(1-6个月) :每月1天法定休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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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中期(6-7个月) :每月1天法定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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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晚期(8个月起) :每月2天法定休息日,9个月及以上每月4天(含预产假2天)。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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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计算
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正常产假98天对应津贴为:
$$98 \div 30 \times \text{月均工资}$$若用人单位工资高于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则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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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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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超过1万元部分按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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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假根据月份不同,待遇有所差异(如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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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以上规定综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广州市地方性政策。
建议女职工生育前与用人单位确认具体待遇,保留就医记录和生育证明,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