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政策的批准执行涉及多个层面的决策过程,具体可归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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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提出与早期探索
计划生育最早由马寅初于1957年提出,主张通过控制人口增长促进国家发展。1971年,中国开始实际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但此时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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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正式确立与推广
1978年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计划生育逐步上升为国家基本国策。1979年9月,中共中央批准为马寅初平反并恢复名誉,这为政策的科学化、法制化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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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构与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的具体执行由国务院领导下的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后改为 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该机构负责制定政策、审批服务证、监督实施等具体工作。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该法于1979年通过,1982年修订,持续规范政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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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调整与完善
计划生育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经历了多次调整,包括1979年取消“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口号,1982年转向“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素质、实现均衡发展”。1994年,生育政策进一步放宽为“单独二孩”,2016年全面实施“二孩”政策,2021年又调整为“三孩”及后续配套支持措施。
总结 :计划生育政策无单一批准部门,其提出源于马寅初的学术主张,正式确立于1979年中共中央的决策,具体执行则通过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等机构实施,法律依据贯穿《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订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