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的标准及条件,综合相关文件信息整理如下:
一、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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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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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需年满49周岁(1933年1月1日-1976年12月31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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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需满足年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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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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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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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以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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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状况
-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二、扶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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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 每月发放扶助金700元(原560元提高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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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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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并发症:每人每月260元(原200元提高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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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二级并发症:分别提高至400元/月和39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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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与终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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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需在年满48周岁前向居委会或计生办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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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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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存活或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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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组建家庭且符合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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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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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具体标准可能因地方财政和政策调整略有不同,建议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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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救助的衔接 :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可叠加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
以上信息综合了2022-2025年官方文件,政策调整以最新官方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