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家庭特别扶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扶助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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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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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扶助金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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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家庭(未办理光荣证):独生子女伤残的夫妻每人每月460元(即552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每人每月590元(即7080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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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家庭(办理过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一次性抚慰金5000元/户;离婚的单亲家庭2500元/人;丧偶的单亲家庭5000元/人。
- 其他福利和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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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承担费用给予补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全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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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时,可享受挂号、就诊、化验、检查、取药“五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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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医生签约(基础包)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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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申请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由当地政府优先安排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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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条件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的由当地政府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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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没有收入、生活特别困难的由当地政府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 扶助关怀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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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计生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及时了解特殊家庭生活状况及面临的困难,协调做好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帮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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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好“双岗”联系人制度,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电子档案登记和动态更新,推动实现精准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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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等特殊家庭重点人员,联系人负责组织提供定期访视、紧急联系、生活照料、陪同就医、陪伴陪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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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和重阳节等传统节假日,每年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进行走访慰问。
这些扶助措施旨在帮助特殊家庭应对因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带来的生活和经济压力,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并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