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职工痛经期间的休假规定,综合国家及地方政策如下:
一、法定假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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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假期
根据1993年原卫生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 ,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 月经期间可给予1至2天的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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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附加假期
部分省份对特定工种的女职工有额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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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等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可休息2至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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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重度痛经女职工月经期可获2天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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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确诊重度痛经的女职工可休息1至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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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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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省份 :全国已有 20个省份 (含云南、北京、上海等)明确实施痛经假,但具体天数和工种限制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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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覆盖地区 :如山西、河北、宁夏等8个省份,仅对连续站立劳动女性有补充规定。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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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证明要求 :需经医疗机构确诊(如病历、诊断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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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限制 :部分省份仅适用于特定工种(如高温、高危作业),而全国15个省份的痛经假面向所有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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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障 :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建议女职工根据自身所在省份及工种,结合医疗机构证明申请相应假期。若用人单位未依法执行,可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