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职工怀孕休假的规定,综合《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地方性法规,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产假天数与分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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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天产假 ,其中产前可休假 15天 ,产后休息 8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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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延长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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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 :增加产假 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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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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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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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4个月流产:享受 15天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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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4个月流产:享受 42天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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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性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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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依据最新政策,生育女职工产假由国家98天延长至 180天 (含产前15天),难产再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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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区可能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调整,例如生育6个半月哺乳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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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假期性质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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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假
怀孕期间进行产检的假期按 正常出勤 对待,无需额外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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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与福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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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工资按 不低于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的80% 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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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生育保险的地区,生育津贴按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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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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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保护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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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申请与审批
女职工需提前 3个月 向单位提交产假申请,单位应批准;难产等特殊情形需提供医疗证明。
四、法律依据与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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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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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女职工可要求 赔偿金(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 。
以上规定综合了国家统一标准与地方补充政策,实际执行中需以当地最新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