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开设医疗美容诊所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基本资质要求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诊疗科目需在许可范围内。
- 法人及负责人资质
- 法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负责人需与营业执照上信息一致。
二、人员配置要求
- 医师资质
-
每个诊疗科目至少1名经卫生健康部门登记核定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需具备相关临床工作经历(如外科6年以上、皮肤科3年以上等)。
-
注册护士1名,需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
- 护士配备
- 每个诊疗科目至少1名注册护士,负责患者护理工作。
三、设施设备要求
- 建筑面积与布局
-
总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需设置独立的诊疗区域(如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等)。
-
手术室净面积≥15平方米,美容治疗/观察床净面积≥6平方米。
- 基础设备与急救设施
-
美容外科:手术床、消毒柜、无影灯、电凝器等。
-
皮肤科:激光机、超声波治疗仪、消毒柜等。
-
牙科科:牙科综合治疗台、高压灭菌设备、氧气瓶等。
-
急救设备:氧气瓶、开口器、人工呼吸器等。
四、科室设置要求
- 临床科室限制
- 仅能设置美容外科、皮肤科、中医科、口腔科中不超过2个诊疗科目。
- 医技科室配置
- 根据开设科目设置相应医技科室,如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等。
五、其他要求
- 房屋产权与资质
- 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联合重组需提交相关协议。
- 设备采购与维护
- 基础设备需满足诊疗需求,大型设备需定期维护。
- 规章制度
- 需制定人员岗位职责、诊疗规范、消毒管理制度等。
注意事项
-
具体资质年限要求可能因地区政策差异,建议咨询当地卫生部门。
-
部分地区对中医、皮肤科医师有额外年限要求(如3年临床经验)。
-
开业前需完成工商注册、卫生审批等流程。
(综合参考《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及各地卫生部门指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