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省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综合相关搜索结果整理如下: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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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范围
职工在1978年104号文件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其连续工龄均视为视同缴费年限。
- 具体截止时间 :199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均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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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 特殊工种/特殊工龄 :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连续工龄,每满1年按1.5年计算(如井下每1年计1.5年)。
二、视同缴费年限与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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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基础养老金
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计入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 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 =(退休时上年度平均工资 + 退休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 × 缴费年限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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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性养老金
部分地区(如山西省)以社会平均工资×(1+平均缴费指数)的平均值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比例通常为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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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年限要求
总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需满足:
- 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
三、缴费年限不足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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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总缴费年限不足,可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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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0年,需补缴至满10年,剩余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补缴。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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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计算 :因个人原因间断的工作时间仅计为一般工龄,不计入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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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调整 :2018年山西省规定见习期可计入工龄。
以上规定综合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规则,具体执行以山西省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