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标准养护试块超过28天的处理方式,综合相关规范和工程实践,具体说明如下:
一、标准养护试块超过28天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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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报告无效
根据《GB/T 50010-2011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养护试块超过28天后,检测单位将不予接收,或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程验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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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程中的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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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条件养护 :当工程进度允许时,可采用同条件养护试块替代。同条件养护是指在自然养护条件下,按日平均气温累计达到600℃·d时对应的龄期(0℃以下龄期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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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效养护 :对于悬挑构件等无法进行标准养护的部位,可采用等效养护方法,但需由监理或施工方根据温度累积原则确定具体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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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养护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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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 :20℃±2℃(国际标准)或20℃±5℃(Ⅱ级水平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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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度 :≥95%相对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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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护时间 :28天(标准养护)或按温度累积计算(同条件/等效养护)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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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样频率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³的同配合比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少于1次;每班不足100盘时,取样次数不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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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期处理
若超过28天且无法替代,需按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要求采取特殊处理措施,如加热养护等,但需验证养护效果。
四、总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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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养护试块28天前送检,可提前3天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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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8天需评估工程进度,优先采用同条件或等效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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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替代时,需报设计单位确认处理方案。
通过以上措施,既能保证混凝土性能检测的准确性,又能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