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浙江省生育津贴政策进行了多方面优化调整,主要变化如下:
一、参保范围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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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与失业金人员纳入保障
自2025年1月起,全省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金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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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与职工医保合并
生育保险基金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并缴纳,由税务部门征缴,待遇支出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单独核算。
二、生育津贴标准与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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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数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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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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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按300%计算;低于60%的按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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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天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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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孩产假为158天(含国家98天基础产假+60天延长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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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三孩产假延长至18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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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关键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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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享受时间
生育津贴与职工基本医保待遇同步享受,若申领时未连续缴费满6个月,可回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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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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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产:1200元/人;剖腹产:3000元/人;多胞胎每增加一婴加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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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流产:84元;引产:2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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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待遇
个人缴纳生育保险费,津贴按上述标准计算,但需提供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四、政策优势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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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感申办” :生育津贴申领与医保结算合并,无需重复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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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障 :待遇享受期间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及工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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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补助 :女职工因未就业等特殊原因未能享受产假时,可获得政府补贴。
以上政策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新规不一致的按新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