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综合最新政策规定如下: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范围
-
时间范围
-
企业职工 :1993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且单位正常缴纳养老保险的连续工龄,均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2014年10月1日前在编制内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
-
特殊情况
- 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2012年7月《军人保险法》实施前入伍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其军龄按政策规定视同缴费年限。
二、认定依据与材料
-
招工或录用手续 :以招工表、调配令、工资表、定级表等原始材料为认定依据。
-
审批流程 :需单位提交相关材料至劳动人事部门审批通过后方能认定。
三、与实际缴费年限的合并计算
-
改革前企业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基础养老金;
-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两种养老保险(原企业社保+新机关社保)均按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分别计算。
四、其他注意事项
-
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部分地区(如济南)对社保缴费前已参保但未缴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但需以当地具体政策为准。
-
退休条件 :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男性)或20年(女性)即可退休,且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建议办理退休手续前,单位应组织职工提交完整材料,确保视同缴费年限的准确认定。若存在争议,可向当地社保部门咨询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