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终止侦查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以下是终止侦查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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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侦查的条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8条的规定,终止侦查程序是指对于已经启动的侦查活动,在一定条件下,侦查机关可以决定终止侦查,不再进行侦查的活动。终止侦查程序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已经消失或者无法继续查证;
- 犯罪事实无法继续侦查;
- 侦查期限已届满,根据案件情况不再需要继续侦查;
- 侦查过程中发现有其他重要的犯罪事实,需要另立案件侦查;
- 侦查机关认为应当终止侦查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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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侦查的程序及要求:
- 侦查机关应当写出《终止侦查程序的意见》,报请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审批。侦查机关在写出《终止侦查程序的意见》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对终止侦查的原因、依据、效果等作出详细说明。
-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接到侦查机关的《终止侦查程序的意见》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终止侦查程序的,侦查机关应当写出《批准终止侦查程序的决定》,通知犯罪嫌疑人和有关人员。对于不批准终止侦查程序的,侦查机关应当写出《不批准终止侦查程序的决定》,说明不批准的原因。
- 侦查机关终止侦查程序后,可以依法采取其他措施,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监管,确保社会治安稳定。对于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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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侦查的效力及限制:
- 终止侦查程序后,对犯罪嫌疑人不再进行侦查,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仍然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终止侦查程序不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完全放弃追责。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侦查机关可以根据《程序规定》的规定,依法采取其他措施,如补充侦查、重新鉴定等。
- 终止侦查程序的规定,并不是对侦查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能力的充分授权,而是对侦查程序的一种限制。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规定》的规定进行侦查,确保侦查活动合法、规范、高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终止侦查的条件、程序及要求、效力及限制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公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