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育保险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的协作,具体管理主体如下:
-
主要管理部门
生育保险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负责统筹管理,具体经办业务由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办理。
-
部门协作机制
-
医疗保障部门 :承担生育保险登记、待遇支付、基金监管等核心职能。
-
其他相关部门 :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部门、税务部门等,分别负责政策制定、医疗费用审核、缴费征缴等配套工作。
-
社会保险机构 :在部分地区(如广东),生育保险的具体经办可能由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负责,但整体管理仍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平衡原则。
注意 :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具体经办机构的差异,建议参保人员咨询当地医保部门确认具体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