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精神病史的婚姻 不属于无效婚姻 ,但属于 可撤销婚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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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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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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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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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法定婚龄。
前提是行为在结婚登记时即存在违法性,且无需对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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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除上述无效情形外,其他情形(如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属于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需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是否撤销。
二、婚前隐瞒精神病史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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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无效婚姻
因精神病史不属于《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故此类婚姻自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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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请求撤销婚姻
若一方在婚前隐瞒精神病史且未告知对方,另一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由之日起 一年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婚姻。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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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治愈情况的影响
若隐瞒方在结婚前已治愈精神疾病,且对方知情或未提出撤销请求,则婚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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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行使时效
需注意“一年内”的时效限制,超过该期限将丧失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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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婚姻被撤销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四、总结
婚前隐瞒精神病史的婚姻效力需结合疾病状态、告知义务及撤销请求综合判断。建议当事人及时收集证据(如医疗证明、沟通记录等),并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