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关于遗属补助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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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以各省政府发布的死者单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作为计算基数,按一定比例发给。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退休费总额的限制。家属生活困难补助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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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时间:死者父母死亡或子女(弟妹)能独立生活或当地人社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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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程序:由遗属个人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表格,经死者原工作单位审核后,报相对应的市、县(区)人社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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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殊情形:死者为公务牺牲,被授予烈士称号,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提高50%。建国前参加革命活动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提高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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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子女、孙子女、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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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条件:无经济来源,且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低限金额发给;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遗属,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补齐发给;死者生前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低限金额发给;无依无靠,孤身一人生活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在高限金额的基础上加发2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总额不能超出死者生前基本工资额。
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政策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咨询当地人社部门或相关部门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