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医保政策调整主要涉及门诊和住院待遇、异地就医、药品耗材结算等方面,具体调整如下:
一、门诊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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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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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及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10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降至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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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异地临时外出就医人员起付标准为800元(三级医院),其他类型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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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调整
-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15%,职工医保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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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
- 职工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标准调整为300元。
二、住院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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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统一
- 职工及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1000元,第二次及以上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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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 城乡居民医保15%,职工医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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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异地就医报销
- 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降低20个百分点。
三、药品耗材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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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类集采耗材直接结算
- 2024年10月1日起,人工关节、脊柱类等10类集采中选产品纳入医保直接结算范围。
四、其他重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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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 2024年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增加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70元和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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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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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职工及退休人员门诊多发病、常见病,年度起付标准1000元,在职职工最高支付限额4000元,退休人员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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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扩大,可支付参保人员及配偶、子女门诊自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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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优化
- 起付标准不高于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报销比例向高额医疗费用倾斜。
五、政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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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运行 :通过降低起付标准、扩大门诊统筹覆盖范围,进一步发挥医保基金互助共济功能,防范基金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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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受益 :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提高,特别是异地就医和门诊慢性病患者负担减轻。
以上调整体现了内蒙古自治区在医疗保障领域持续深化改革,旨在提升民生福祉和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