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超出15%时的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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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与补充协议:首先遵循合同中的约定,如没有明确约定,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价格调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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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适用:如合同价款不明确,按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履行,同时需考虑招标投标法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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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操作建议: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遵循法律法规,并签订书面协议固定价格调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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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单价调整: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6.2条的规定,对于任何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工程量偏差或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以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超过15%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下调;当工程量减少超过15%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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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价格结算:如果工程量的变化超过15%时,乘以新价格结算。新工程量1.15原工程量时,结算价=1.15*原价+(新工程量-1.15原工程量)新价;新工程量0.85元工程量时,结算价=新工程量新价。
以上方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组合使用,以实现公平合理的工程量超出15%时的价格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