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综合单价的调整需根据工程量变化方向和合同条款执行,具体规则如下:
一、工程量增加超过15%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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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原则
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应调低,调整后的单价公式为: $$\text{新单价} = \text{标底价} \times (1 - 15%) \times (1 - \text{报价下浮率})$$
该公式确保了在工程量大幅增加时,承包商的收益不会因单价过高而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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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公式示例
若标底价为1000元,报价下浮率为10%,工程量增加20%: $$\text{新单价} = 1000 \times (1 - 0.15) \times (1 - 0.10) = 765 \text{元}$$
即原单价的76.5%。
二、工程量减少超过15%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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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原则
减少后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应调高,调整公式为: $$\text{新单价} = \text{标底价} \times (1 - 15%) \times (1 + \text{报价下浮率})$$
该调整旨在弥补承包商因工程量减少而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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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公式示例
若标底价为1000元,报价下浮率为10%,工程量减少20%: $$\text{新单价} = 1000 \times (1 - 0.15) \times (1 + 0.10) = 935 \text{元}$$
即原单价的93.5%。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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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优先级
若合同中对工程量偏差的调整有明确约定(如单价调整比例、计算基数等),应优先执行合同约定。 例如:
- 若合同约定“工程量增加超过15%时,单价按招标控制价的80%执行”,则调整后单价为原单价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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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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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工程量减少至原计划的85%以下时,减少后的工程量按新单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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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工程量增加导致合同总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115%,则超过部分按实际成本与利润协商确定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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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衡报价的补充说明
若承包商采用不平衡报价策略(如前期工程高报单价、后期工程低报),需根据合同约定判断是否调整。通常情况下,不平衡报价的综合单价在结算时 不调整 ,但可能影响工程总价。
四、公式总结对比
情况 | 调整方向 | 调整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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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增加超15% | 调低 | $\text{标底价} \times (1 - 15%) \times (1 - \text{报价下浮率})$ |
工程量减少超15% | 调高 | $\text{标底价} \times (1 - 15%) \times (1 + \text{报价下浮率})$ |
工程量减少至85%以下 | 调高 | 按新单价计算 |
工程量增加至115%以上 | 协商确定 | 按实际成本与利润原则确定单价 |
通过以上规则,可确保工程量偏差调整的合理性和公平性,降低承包商与业主的争议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