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超过15%时,单价的调整方法
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以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单价调整。以下是具体的调整方法:
-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调整后的结算价计算公式为:S=1.15Q0×P0+(Q1-1.15Q0)×P1。其中,S表示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Q1表示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表示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P1表示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0表示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 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调整后的结算价计算公式为:S=Q1×P1。这里的Q1和P1分别表示最终完成的工程量和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则必须执行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调整方法,可以参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