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强调了资质管理和禁止转包、违法分包的重要性,以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