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最新政策,养老保险补缴规定如下:
一、补缴适用范围
-
职工养老保险
-
单位欠缴 :2011年7月1日前参保但退休时缴费不足15年的职工,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
-
个人原因断缴 :2018年6月后因个人原因(如辞职)断缴的职工,政策不再允许补缴。
-
企业破产/裁员 :因企业破产、裁员等原因断缴的职工,可减免部分滞纳金。
-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1965年前参保 :60岁可直接一次性补缴至15年。
-
1965年后参保 :60岁缴费不足15年的,需等到65岁才能补缴。
-
特殊情况 :因疫情等特殊原因断缴的灵活就业人员,部分地区开放补缴通道,但审核严格。
-
二、补缴条件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岁,女性50/55岁)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
-
部分地区允许灵活就业人员或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
三、补缴材料
-
身份证、社保卡、缴费记录等基础材料。
-
用人单位未缴社保的需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工资收入凭证。
四、补缴流程
-
提交补缴申请并提交材料。
-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材料并计算补缴金额。
-
一次性缴纳费用并确认缴费记录。
五、政策变化
-
滞纳金政策 :2009年6月底前补缴的免收滞纳金,之后补缴需缴纳(202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通道关闭后,所有补缴均需缴费)。
-
缴费基数 :通常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参保人员选择的缴费档次。
-
补缴比例 :一般为20%(单位缴费部分)。
六、注意事项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通道已于2025年2月28日关闭。
-
个人原因断缴的职工无法补缴,需通过单位补缴或城乡居民保险过渡。
以上政策综合了《社会保险法》及河北省地方规定,具体操作建议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