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如下:
- 参保条件与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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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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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范围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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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生育分娩、计划生育手术等相关医疗费用。
- 生育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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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费用:如B超、唐筛、常规产检等,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费用可以按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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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费用:顺产报销额度约为3000元,剖宫产报销额度约为4500元,特殊情况如难产、产后大出血等,符合条件的费用也可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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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如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等产生的医疗费用也在报销范围内。
- 生育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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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条件:女职工在生育前需要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且连续足额缴费满9个月及以上。如果缴费不满9个月,但在生育后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补缴生育保险费的,也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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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计算方法:生育津贴与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关,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 =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30 × 产假天数。上海的产假天数一般为98天,再加上上海额外的奖励假。
- 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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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产假为98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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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户籍职工,如果以前缴纳过生育保险,外省市户籍职工,生育期间单位正常缴纳生育保险,都可以按规定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 其他福利 :
- 一次性生育补贴:符合条件的生育妇女还能领取一次性生育补贴,补贴标准为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权益,减轻其经济负担,并确保她们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和津贴。建议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应当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能够顺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