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低于摄氏18度
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当中的第十五条规定,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王洋表示,18度,从消费者自己的感觉还是不够暖和,(建议)具备条件的企业,我们希望不要把18度作为最低的标准。让消费者满意是企业应尽的责任。汪主任表示,虽然供热管理条例中规定了最低温度标准,但是热企也应看天供暖,让消费者的家在该热的时候热起来。供热企业在提供热这种商品的也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切切实实在比较极端的天气情况下,适当提高温度,让消费者满意。